2022年6月份
一名17岁的未成年小伙
在镇江扬中某港闸站河道溺水身亡
(资料图)
家属认为
管理单位没有尽到警示义务
一纸诉状将港闸站的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
那么,管理单位在这起案例中
究竟有没有责任?
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?
日前,扬中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
监控画面显示,当时三名小伙顺着阶梯,走到港闸站河道旁,脱下衣服一起下水游泳。
其中,两名小伙顺利游到了对岸,而另一名小伙李某却由于体力不支,顺着水流方向漂向下游,挣扎无果后,最终消失在了水面。
另两名同伴发现不对劲后,立即穿上衣服,向外界寻找帮助,可是最终李某还是不幸身亡。
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柯巍:
李某系某专业技术学校派至扬中某企业学习的在校学生,17周岁。李某父母认为,闸站的管理单位在危险区域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记及封闭护栏,且在未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开闸放水,造成受害人溺水身亡。
最终,李某的父母将港闸站管理单位告上法庭,要求管理单位赔偿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的70%,共89万余元。
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柯巍:
法庭审理认为,李某虽未成年,但是已满17周岁,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。闸站在事发当日10时开闸,李某游泳时,闸站已经处在开闸放水之中,事发水域两岸均设有包含禁止游泳、禁止戏水在内的警示标志及围栏。警示标志虽有褪色,但不影响警示功能。
同时,事发水域并非可供游泳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。根据《水闸工程管理规程》,管理单位在闸门启闭前,对事发水域有安全警示义务;在开闸放水期间,无对附近水域全程进行警示的义务。
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柯巍:
事发时闸站已经处于开闸放水之中,水流情况不发生显著变化,不影响对危险性的预判和感知,警示标志的瑕疵和围栏的设置,也与李某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。李某及其同学应当知晓闸站附近水域禁止游泳,且能够观察并预见水流的危险性。
另外,李某以及两名同学违反学校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游泳,其自身存在过错,管理单位对李某的死亡并无过错。
最终,法院驳回了李某父母主张赔偿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综合|镇江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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